再谈航班延误的治理

2013年07月21日14:57  新闻专栏  作者:邹建军  

  近年来,围绕航班延误问题,无论是行业管理部门,还是具体的服务企业与组织,都做出了极大的努力,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。但在实际现场服务中,仍然存在着诸多的问题。这些问题,既有一线服务企业与员工的自身素养问题,也有旅客的过度维权,甚至是恶意维权的问题,更有我们治理与监管的系统性问题。因此,对于航班延误治理的系统性,我们或许需要做出更深入的思考,或是寻找更加有效的治理思路或措施。本文尝试从航班延误涉及的核心问题入手,进一步探讨航班延误治理路径的有效性及具体的措施。

  一、需要进一步梳理的问题

  总结过去航班延误治理的实践,仍然存在着一些未能明了的问题,而这些问题,在一定意义上,可能就是航班延误服务现场纠纷产生的根源。

  第一、航班延误的定义问题

  究竟应该怎样去定义航班延误,或许这是行业管理部门与旅客关于航班延误问题分歧的关键所在。怎样的航班才算是延误的航班,过去,我们一直纠缠在关舱门时间与起飞时间的问题上。但如是从旅客心理需求与对商务或旅游活动的行程安排来看,他们关注的是到达目的的活动安排问题,也就是到达时间的问题。这就意味着,对于旅客而言,如果用航班到港时间来判断航班是否延误,或许是个更可以接受的标准。至于,这个标准是一个具体的时间点,事是一个时间区段,只要在合理的范围内,同样会得到旅客的接受。当然,从严格意义上讲,航班延误的判断,应该既包含离港时间,也包含到港时间的规定。如在美国,“航班在计划时间的15分钟内离开(或到达)乘客登机区域即为准点”。

  第二、航班信息统计与发布问题

  如果说发生在关闭舱门之后的等待时间也应该是延误时间的话,那么,我们的航班正常率恐怕会远低于现在公布的数据。就以首都机场为例,其出港航班由于各种原因而导致的平均等待时间大约是50分钟左右(但在管理规定中,我们计算其延误时间是用实际时间扣除30分钟之后的结果),这就意味着,首都机场的航班正常率可能真的只有“旅客印象”的40%左右。同样,与首都机场出港航班紧邻的其它航班,也会由此产生“后导”延误。而其它与首都机场一样存在“跑道拥堵”现象的机场,其结果肯定也不会好多少。显然,这里就只可能存在两种结果,要么是我们的航班信息统计不准确,要么就是我们与旅客没有形成对延误定义的共识。如果是前者,我们只需要重新设计我们的航班信息统计路径或是流程,或许就能够做到数据贴近事实;但若是后者,恐怕就没有那么简单了。

  第三、航班延误服务的强制性标准问题

  虽然,我们不能如欧盟那样,“不分青红皂白”就给航空公司确定硬性的服务标准,强制进行经济补偿。但对于那些是航空公司原因造成的航班延误,是否可以制定强制性的经济补偿标准?况且,早在2004年,我们就曾经发布过《航班延误经济补偿指导意见》。而也正是这个意见,旅客几乎形成了“千篇一律”的概念,那就是航班延误应该有经济补偿。因此,在大多数由于延误而引起的服务纠纷中,是否要进行经济补偿,或者经济补偿的标准是多少,就成为服务双方争执的焦点,也是最终导致服务矛盾的关键因素。

  二、航班延误治理的路径

  显然,面对上述诸多问题,需要我们进一步完善航班延误的治理。然而,此时,我们或许已不能仅从延误服务预案与应急管理的角度去完善了,而是要从延误的源头去治理。也就是说,需要我们在巩固现有航班延误治理成果的基础上,从事中控制与事后服务的治理思路中解放出来,加强事前预防,努力削减航班延误的机会,即提高航班正常率。

  因此,基于这种治理思路的转变,我们或许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思考:

  首先、加强对大型机场航班执行率的监管

  在我国,民航服务的集中度不仅表现在大型航空公司的规模与“寡头垄断”上,而且也体现在机场业务量方面。按照2011年的数据计算,我国21个千万级以上的机场,其旅客吞吐量几乎占到总量的75%,致使整个网络显得“拥挤不堪”。而且,这些大型机场,几乎都是航空公司的基地,甚至是航空枢纽。根据我国航班时刻分配与管理的基本原则,在这些大型机场,会在一定程度上对负有建设枢纽战略的航空公司进行倾斜。结果,一些大型基地航空公司为取得较好的竞争优势,充分运用了这一规则,申请了大量的优质时刻资源。然而,在实际运行过程中,由于市场需求或运力等多方面的原因,在一些航空公司“独家垄断”或占有明显优势的航线上,出现了明显的执行率不高情况,这无疑进一步加大型机场的拥挤。

  因此,它需要我们行业监管部门加大对航班执行率的监管,并修订现有执行率的处罚门槛,提高对航班执行率的要求,从而迫使航空公司释放“空余时刻”,缓解整个航线网络的“拥挤”情况,提高大型机场,乃至整个航线网络对天气或是其它“意外事件”的调控能力。

  第二,增强航班正常性信息的透明度

  目前,我国民航也有航班正常性的报告制度,并按月发布对应的正常性信息。但与社会对我们信息认识的需求还有一定距离。譬如,对于大多数旅客而言,他们可能希望知道的是,在一些大型机场,各航空公司相应时刻的航班,其正常率究竟是高还低?航班延误的原因,除了天气、承运人等原因之外,是否可以更为细化,或者说是否可以描述得更详细些。譬如:在美国,对航班延误原因的划分,高达上百个分类;并且,在他们的大型机场与大型航空公司,都需要根据标准格式上报自己的航班正常率数据;而在美国交通运输部,则有专门的信息处理部门,负责对这些数据进行校验,并根据校验结果,形成面向社会的分析报告,详细分析延误原因,并公布每一个航班的正常率。更为重要的是,这个面向社会公布的航班正常率排名结果,会被要求出现在销售系统中,并对同航线上的航班根据正常率高低排序,以便于消费者进行选择。也正是这种管理措施,将航空公司的航班正常率与市场选择顺序联系在一起,从而强化了航空公司维护航班正常率的主观能动性。

  因此,就这一点而言,还需要在现有信息发布机制的基础上,增加信息发布的内容与渠道,从而强化市场对提高航班正常率的推动效应。

  第三,全面推进流量管理理念与技术

  自2012年,我国民航先后在中南地区与华东地区的实施CDM,以期为推进流量管理技术奠定基础。CDM,也称协同决策,是指将空管、航空公司和机场联系起来,通过信息交流、数据共享和改善决策支持工具,努力提高空中交通管理效率,确保空管、航空公司和机场获得用于计划运作的实时、准确的信息,帮助决策过程。其核心是利用协作技术和程序改进空中交通流量管理,为各方提供最大利益的服务。从实际运行情况看,CDM的试点对航班延误治理有着较大作用。如果可以进一步延伸到整个网络系统,实施全面的流量管理,必然会较大幅度地提高航班正常率。

  最后,制定强制性的航班延误经济补偿标准

  不管采取怎样的治理手段,如果现场服务中的矛盾焦点无法得到解决,航班延误纠纷就不可能得到有效控制。虽然,从法律上,那些现场过激维权行为是不被允许的。但如果经济补偿标准这一核心问题不能得到解决,过去发生的现象,依然还会时有发生。因此,我们需要借鉴欧盟,或是美国的管理经验,合理估算航班延误的“旅行损失”,确定强制性的经济补偿标准。

  考虑到航空运输服务本身的“公益性”,在确定经济补偿标准时,也应该从这一角度去思考。譬如,我们可以根据大中城市的平均工资数据,计算单位小时劳动成本,并依此判定“旅行损失”,根据单位成本与延误时间两个参数,确定延误经济补偿的标准。

  当然,航班延误治理是个系统性的工程,它还需要更多的配套政策与措施。即使是实施上述措施,也需要处理好:运行安全与质量监管的关系问题、空中交通服务机制改革的问题、机场治安管理机制改革的问题,以及社会沟通与媒介宣传问题等。尤其是空中交通服务机制改革问题,目前的空中交通管理局,与2002年我国民航重组形成的其它五大系统(航空公司、机场、航信、航油、航材)相比,存在着明显的不对等现象,如市场化的机制问题、服务激励机制问题等,都可能影响到空中交通服务的战略发展与运行效率。与国际上纷纷商业化的空中航行服务组织相比,处在我国事业单位改革风口上的空管局,其战略定位与发展方向的变化,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航班延误治理的实效性。

(原标题:再谈航班延误的治理)

文章关键词: 航班延误 航空公司 机场

分享到:
保存  |  打印  |  关闭

推荐阅读

热文排行